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08〕52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南发〔2010〕7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10〕1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工作的补充意见》(南办发〔2011〕4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简政强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二)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虽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在2008年度卫星影像图上显示已有建筑物,并在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四条 各镇(街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中介服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镇(街道)交易中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镇(街道)交易中心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交易;
(三)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反映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价值和变动情况;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
(五)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档案;
(六)协助调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
(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五)已办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公开交易的办理程序: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出具拟出让、出租宗地有关意见:
1.各镇(街道)国土部门出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调查意见表》,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状况、抵押查封状况、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注明在2008年度卫星影像图上宗地的建设情况和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定的地类等;
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该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3.各镇(街道)房管部门出具房产权属调查证明(地上有建筑物的);
4.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意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拟订出让、出租交易方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无论标的金额大小,必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拟订出让(出租)交易方案和合同。对属于第二条第(二)款范围的,在交易方案和出租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承租人只能按现状使用土地,不得对土地进行硬底化,不得重建、新建、改建、翻建地上建筑物。
(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出让(出租)交易方案和合同提交村(居)党组织审查。
(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经审查的出让(出租)交易方案和合同按《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08〕52号)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并根据最终的表决意见,形成《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出让(出租)交易方案》、《出让(出租)合同》。
(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出让(出租)交易方案》、《出让(出租)合同》提交村(居)党组织审定确认备案。
(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持以下资料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申请: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出让(出租)交易方案》、《出让(出租)合同》样本;
3.镇(街道)国土部门出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调查意见表》;
4.《集体土地所有证》;
5.《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出具2008年度卫星影像图上显示已有建筑物和在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的调查意见;
6.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规划设计条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权属调查证明(地上有建筑物的);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意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
9.出让、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
10.宗地图;
11.地理位置示意图;
1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镇(街道)交易中心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对照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交易中心提请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八)联席会议主要从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村组表决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高档次产业载体,引入优质产业。
(九)经联席会议审批通过的交易项目,镇(街道)交易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镇(街道)政务网、佛山市南海区土地交易中心、佛山市南海区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开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十)镇(街道)交易中心按交易方案的要求组织交易活动。
公开交易成功的,由镇(街道)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约定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出租合同。公开交易结果同时在上述网站和村、组务公开栏上公示。公开交易不成功的,本次委托交易终止。
(十一)办理土地登记
符合办理土地登记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可持镇(街道)交易中心出具的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出让(出租)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缴付地价款(租金)和税费凭证等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十二)办理开发建设手续
受让人或承租人可凭新《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规划、报建、验收和房屋登记等手续,还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 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镇(街道)交易中心收到经村(居)党组织审定备案的《出让(出租)交易方案》和《出让(出租)合同》后,交由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镇人?裾?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复,镇(街道)交易中心给予办理交易合同鉴证。
符合办理土地登记条件的,交易双方可凭已鉴证的交易合同等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交易合同鉴证。交易双方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合同鉴证申请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在本办法施行前双方已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合同;
(三)在本办法施行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取了地价款或至目前为止承租方仍在缴纳租金(以收费凭证为依据);
(四)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五)已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
(六)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七)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用地。
镇(街道)交易中心核实后给予办理交易合同鉴证。符合办理土地登记条件的,交易双方可凭已鉴证的交易合同等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上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须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交易合同鉴证手续,逾期的将不再按历史问题处理。
第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保证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全面,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镇(街道)交易中心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时,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10〕18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镇(街道)交易中心要利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情况录入和上报工作,每季度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并会同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统筹办公室制订相关操作指引及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三好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