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某村民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转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村民委员会以出租的方式将该村99.58亩土地租赁给某公司使用,期限2011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双方约定租赁费结算及给付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一直拖欠租赁费并占用土地。
2023年3月29日某村民委员会知悉某公司已于2022年2月21日注销,遂将某公司的股东黄某某、王某某作为被告起诉至东兴区法院,请求二被告对某公司拖欠的租赁费及相关损失承担清偿责任。
田家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意识到如果案件处理不好,村民的合法土地收益无法实现,还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法庭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深入分析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细致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双方当事人不但明辨利害关系,而且积极探讨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佳方案。经过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将案涉土地移交给原告,土地之上的附着物、构筑物等所有设施折抵二被告拖欠原告的所有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案涉土地的复耕费用。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枫桥式”人民法庭选树活动开展以来,田家人民法庭全体干警结合地域特色,加强与镇党委、调委会等的联系协作,构建大调解机制,妥善处理涉农业生产发展案件,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矛盾纠纷化解、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