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两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自家承包的农用地转让给他人,听起来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却违法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1998年1月,原哈密市某乡新户村进行了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被告人周某作为承包方家庭代表承包耕地8.4亩,被告人白某的父亲白某某作为承包方家庭代表承包耕地10.8亩,两者承包的耕地相邻。1999年至2004年间,某乡新户村一队砖厂分别占用了被告人周某的承包土地3余亩、白某某的承包地4余亩,共计7余亩承包地取土制砖,并按每亩5 500元给予赔偿。2008年,砖厂修复返还了占用的承包地,复耕后因耕地贫瘠被被告人周某,白某某逐渐弃耕。
2014年6月至8月间,经单某(另案处理)介绍,为了便于转让,被告人周某、白某共同将弃耕的耕地3.1931亩非法转让给徐某、张某、谢某、李某、周某花五人建房,获取非法所得56.7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分得18万余元、被告人白某分得24万余元,单某分得14万余元。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白某又再次将弃耕的耕地4.4584亩非法转让给程某、高某、商某、辛某、任某、魏某、潘某七人建房,获取非法所得77.896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分得34万余元、被告人白某分得43万余元。
经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白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白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白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周某、白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能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上缴部分非法获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周某、白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即无偿取得,决定了产权人只能占有划拨土地,不能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因此,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具有刑事惩罚性。案涉被告以资金紧张、自己的土地是荒地为由,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个人是违法行为。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土地的管理法规,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要依法承包、转让、使用土地,如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达到一定情节或数量标准,均可能构成犯罪。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