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金被拖欠 诉前调解化纠纷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诉前诉中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作为种植松树,被告向原告租赁土地面积共3.52亩,每亩800 元,租赁期为10 年,被告已违约8个月, 被告应于2023年3月份支付全部租赁费,并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现被告已支付6年租赁费,剩余未支付。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土地,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被告拒绝支付和恢复耕地,原告向村委反应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案审查阶段,工作人员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农村土地经营的稳定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尽快化解矛盾,立案庭工作人员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来化解纠纷。人民调解员接到调解案件后,先通过电话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原被告同意调解以后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纷纷表达着自己的诉求,争议比较大。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耐心沟通、释法说理,帮助双方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优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付清了拖欠的租金,明年春耕时被告将恢复耕地交于原告,并支付合同终止时的租赁费。至此,这起因土地租赁产生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下一步,城中区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新实践,将非诉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中区和谐稳定。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