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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费用标准如何?
发布日期:2024-01-02点击率:55

  土地租赁费用标准如何?

  营改增以后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乘1%=5000元。

  (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来源:律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