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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19点击率:17

  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消除宅基地房屋安全隐患,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市区二级《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有序规范管理,是乡村治理、农村平安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典范文明城区创建的时代要求。牢牢把握“以房管人、掌握动态,确保安全、居住舒心”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落实属地责任,综合施策、协同发力,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充分体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基在基层;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底盘在基层;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着力点在基层;建设人民城市,落脚点在基层”的总体要求,牢牢守住基层治理安全底线。

  二、组织架构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决定成立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办。(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落实区联席办部署的各项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平安办)负责牵头研究本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面上的共性问题,制定管理制度并推进落实。加强督导检查,推动突出问题的解决。牵头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对相关居村的年度考核。

  党群:负责将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党建引领网格治理工作,压实村居基层党组织责任,宣传引导党员队伍带头推进相关工作。

  规建办:负责宅基地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和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管理,加强房屋燃气安全的指导督查,同时指导各村合法依规开展村民建房的规划编制和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城运办:负责指导城运中心、村联勤联动站开展涉及租赁房屋的联勤巡查、联动处置。督促、协调城管中队依法依规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居住的推进情况。

  农发:负责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用房管理及对私自搭建田间窝棚的清理,防止用于不合法、不合规出租。

  社建办:负责指导各村将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新闻信息中心:指导本镇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规范管理工作的宣传,把握信息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报刊、电子屏等宣传阵地,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司法所: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工作相关法律文书(合同),为依法管理和违法行为整治提供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与新闻信息中心共同开展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规范管理的法治宣传。

  城建中心:负责对权证不明确、存疑的房屋进行信息核对,核实相关租赁房屋的建筑情况。

  城运中心:牵头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对检查出的租赁房屋私

  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堵塞占用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口,

  房屋建筑内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等,联合派出所、临港消防大队、城管等开展执法检查。以房态图为底版,归集各村居上报的数据,动态更新住房租赁数据。

  受理中心:做好租赁合同的备案工作,定期汇总和分析,每月形成报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管中队: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及擅自变更建筑用途行为的处罚和处置。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违法搭建的宅基地房屋、违规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查处,尤其突出对出租的临时门牌号宅基地房屋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时处置。

  派出所: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人口信息登记,严格把控临时门牌号的发放和管理。指导村联勤联动站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宅基地房屋租赁人员信息,督促租赁房屋双方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依法查处涉及租赁房屋的治安、消防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所: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房屋内涉及市场监督职能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加强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消防及安全管理。

  各村及相关居民区: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村居“家门口”服务中心具体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建档流转等手续,并落实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村居民制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进行自治管理。

  四、租赁基本标准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必须具有经依法批准的权证。凡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权属不清、权属存有纠纷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已被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范围(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议的强制性标准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2.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3.出租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4.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部位,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5.每间出租屋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五、工作流程

  )租赁资格编号建档

  村民委员会应在本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中,明确为村民提供租赁资格编号建档服务。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持经依法批准的住房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所在村“家门口”服务中心报备。所在村应落实专人与相关条线对接,由相关条线按照各自职能予以审核。审核通过,村委会盖章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不通过,由村委会及职能部门给予村民指导意见,落实整改。对审核通过,符合租赁基本标准的房间,由所在村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并建立一户一档。(相关流程和审核表见附件2和附件3。)

  )租赁登记备案

  已编号建档的宅基地房屋在出租时,租赁双方需到所在村“家门口”服务中心订立租赁合同(模板见附件4),由村专人指导并办理相关登记。同时所在村向租赁双方发放《房东出租房屋告知单》《租客告知单》《承租人文明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5-7)。

  订立租赁合同后30日内,租赁双方应携带租赁合同副本、租赁双方的身份证件,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同时与属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附件8)。

  租赁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村“家门口”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同时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居民区类似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租赁管理,参照上述标准和工作流程执行。)

  六、出租人及承租人义务

  (一)出租人义务

  1.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2.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3.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4.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工作;

  6.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7.农村宅基地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用途的,宜将总体规模控制在5间(含)以下,或者10人(含)以下。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物防技防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8.出租人应主动持《租赁合同》《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缴手续;

  9.房屋提前解除、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的,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或变更租赁登记手续。

  (二)承租人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及公安部门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2.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拆改、扩建或增添;

  3.不得在建筑内设置作坊、仓库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不得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不得堵塞占用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口,不得在有人住宿的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瓶充电;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和赌博、吸毒、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七、鼓励措施

  将农村村民住房规范租赁工作纳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范畴,与乡村治理积分制、美丽庭院星级户评定挂钩,与村规民约、村民福利待遇挂钩,并纳入租赁双方的诚信监管体系中。对于全部符合租赁标准,并及时前往“家门口”服务中心办理编号建档登记的,考虑予以奖励。

  对于租赁不规范的房屋,每月至少上门检查一次。经多次上门督促检查后仍未消除隐患的,联合派出所、平安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治理。

  八、工作原则

  (一)党建引领,依法管理

  要以党建为引领,坚持依法管理,综合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措施,细化职责任务,形成协同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村规民约的普遍约束,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消除影响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隐患,促进农村有序发展。

  (二)以人为本,保护权益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所得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性收入,要做细做实群众工作,提高村民群众规范租房、安全租房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属地为主,服务为先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各村具体实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坚持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庭院”建设等契机,依托村“家门口”服务中心,以服务促融入、促规范,提升老港农村社会治理成效。

  附件:1.《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审核流程图》

  3.《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资格审核表》

  4.《老港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5.《房东出租房屋告知单(样张)》

  6.《租客告知单(样张)》

  7.《承租人文明诚信承诺书》

  8.《出租人治安责任保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