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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法庭” | 将法庭“搬至”田垄上,居集法庭合并审理九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5-21点击率:90

  争创“枫桥式法庭” | 将法庭“搬至”田垄上,居集法庭合并审理九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近年来,随着青壮年陆续进城打工,许多耕地无人耕种日渐荒芜,为了将闲置的土地更好地发挥“效力”,许多农户将家庭承包地租赁给他人或企业以获取更多利益,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深刻领会“枫桥经验”精髓,结合“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创新,推动化解方式的多元化。采取灵活便利的巡回审判方式,5月15日,居集法庭主动走出法庭,将法庭“搬至”田垄上,就地开庭审理。

  2004年5月24日,马某等9名原告和某某建材厂签订了9份土地租赁协议,将众原告的约20余亩土地出租给某某建材厂使用,约定每亩产量为600公斤,协议期为20年,自200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止。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使用原告出租的土地多年,且多年按时支付土地租赁费,2021年4月开始,被告连续两年停营未向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租赁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土地有偿租赁协议书后,原告依约将耕地交付给被告经营管理,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按期支付相应的土地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未按期支付土地租赁费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国家依法保护承包户的土地租赁财产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有偿租赁协议并由被告某某建材厂支付马某等9名原告两年租金及恢复费用约9万余元。

  巡回审判是拉近群众距离、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效实践。积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辖区17个乡镇,共145个行政村、人口25.8万人。个别乡村距离远,交通条件差,人民居住分散,这些乡情民情给老百姓的诉讼增加了不便。县法院立足实际,实现“以法庭为中心”向“以群众为中心”转变,以巡回审判车、巡回办案点为载体,采取定期开庭与定点开庭相结合、巡回开庭与就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选取相邻、家事、借贷、土地类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巡回审理,以审代训为村民讲了生动的法治课,从源头提升了村民的守法用法意识。

  积石山县法院将继续积极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大限度采取非诉和多元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以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参与基层治理,充分发挥着基层法庭的光和热,有力促进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条链接: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