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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起纠纷 积极调解促共赢
发布日期:2024-12-13点击率:29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温县某公司因经营困难,为解决公司职工问题,与职工白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公司营业楼中的三间门面房租赁给白某,约定租期为50年。租赁合同签订后,温县某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于白某有偿经营,白某经营期间又将其中一间房屋转租给宁某。之后,温县某公司以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要求白某与宁某返还房屋,各方多次沟通无效后,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组织双方开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渠道、全方面了解案件实情,剖析案件起因,找准问题症结。经了解,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与较多职工存在利益关联,单纯依靠判决可能会引发后续矛盾。为解决实际问题,承办法官多次到案涉租赁场地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征询承租人意见,也就此类历史遗留问题与温县某公司负责人多次协商,并与政府部门沟通解决方案。在政府的协调下,法院组织该公司与白某、宁某两位承租人进行十余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白某已定居上海,因家庭及工作原因无法到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遗留问题,焦作中院环资庭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远赴上海,与白某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并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各方按照新的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法官说法

  农村土地的出租,是高度集约利用土地的常见途径,实践中会存在超过法定20年租赁期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如何妥善处理该类纠纷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该案中,如果片面机械的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合同超过法定租赁期间的部分无效,势必会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利于企业的稳定生产,而且可能还会引发后续矛盾。法院通过调解,达成新的租赁合同,促使各方当事人实现利益平衡,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职工的基本利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个体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