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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华(化名)将自家5亩耕地通过中间人口头约定出租给江驰(化名),未约定租赁期限。后江驰将该土地转租给元合(化名)。此后,元合在未经得中间人及江华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的变更让江华忧心忡忡。经驻村干部调解无果后,江华无奈将江驰、元合起诉至法院。
调查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高军社仔细核查证据,数次前往涉案土地实地勘验,全面客观了解案情。
“高法官,说好的种蔬菜,现在变成了种树苗。我70多岁了,这件事让我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原告向高军社诉苦道。
“法官,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我种植了树苗确实理亏。不过,我后来也向原告提出了解决方案,愿意另外租5亩地让原告耕种,并且一次性给付多年租赁费,但她都不同意……”被告辩解道。
审理
为了能够尽快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高军社决定组织双方调解。在对案件进行梳理,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高军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同时,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积极引导,告知双方秋耕生产即将到来,应尽快解决纠纷,避免因漫长的诉讼程序耽误秋耕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情绪激动,调解未果。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土地应视为解除合同,且1年承包期限已届满,元合继续占用土地无法律依据。最终,法官依法判决元合腾退土地,将土地恢复耕种原状,并支付耕地占用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元合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法官提醒,土地流转涉及农民的核心利益,为避免类似纠纷,土地流转过程中行为应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土地拿不回、租金也收不到”的情况。土地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切勿仅凭口头约定,若涉及转租,需在合同中约定是否允许转租及转租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农村土地出租、转让、使用过程中要审慎注意土地的用途及使用性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使用农村土地。
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