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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团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5-09-22点击率:385

  为加强四团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消除宅基地房屋租赁重大安全隐患,更好地维护租赁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将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居住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将房屋出租用于乡村民宿等开展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落实村(居)属地责任,注重多部门协同联动,通过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守牢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安全风险底线。

  三、职责分工

  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镇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排查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中存在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处置。

  镇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农村社区群众自治共治和乡村治理工作,推动村民积极参与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事务。

  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各村(居)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屋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建筑活动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四团派出所、平安派出所、四团市场监督管理所、四团司法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镇行政区域内各村(居)负责依法组织村民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相关自治活动,包括制定并执行村民公约等自治章程。

  四、出租与承租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取得房屋权属凭证;

  2.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安全、租赁标准等管理规定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生活条件;

  3.原则上以村民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或经村民公约确认可单独出租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存在群租行为的,且告知后仍未整改的;

  3.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出租用于居住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依法与房屋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提供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信息,配合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村(居)报备房屋出租情况,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村民公约等自治章程;

  4.房屋出租人应当负责房屋及其提供设施设备的安全,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排除、劝阻,并报告村(居)或相关职能部门;

  5.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的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整治及处罚等工作;

  6.房屋出租人如将房屋出租给中介机构的,应确认中介机构是否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村制定的村民公约。

  (四)房屋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房屋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房屋居住使用人;

  2.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村民公约等自治章程,主动接受镇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不得违规用电用气用油或实施群租等其他违法行为;

  4.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在与出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后,及时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积极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

  五、管理要求

  各村(居)应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形成并完善房屋出租管理适租性前置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村集体自治水平。建立电子档案,探索数字化管理,做到房屋租赁底数清、情况明。鼓励和支持各村(居)对适租性房屋公示。房屋租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公示信息等资料应向镇规建办备案。

  各村(居)应坚持人民民主理念,充分维护最大多数村(居)民意愿和权益,通过村集体决议制定村民公约等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房屋租赁管理活动,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等当事人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各村(居)落实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等工作职责,发挥网格工作站的汇聚作用,共同做好房屋规范租赁的日常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考核监督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成效,作为乡村振兴和推进基层治理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村(居)工作考核。由镇规建办牵头职能部门对各村(居)租赁管理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和“四不两直”检查,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村(居)发出整改意见,村(居)收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进行整改。

  (二)提升智慧管理。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总体架构下,积极推进在村(居)微平台开通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应用,并对接一网通办实有人口登记模块,做好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推动集约租赁。鼓励村民将空余宅基地房屋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所属企业或者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出租,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村民财产性收入。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资源、盘活做优,推动“村园共治,村企合作”,为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才公寓、商业场馆等新兴业态的发展提供一定基础。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和提炼经验做法,因地制宜指导村民公约制定工作,全面开展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政策的法律咨询和宣传教育,提高村(居)民群众规范租房、安全租房的意识,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领域,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四团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