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山西运城夏县当事人,凯诺拆迁律...
海南三亚当事人,凯诺行政律师已...
河北张家口涿鹿县当事人,凯诺土...
广西百色平果市当事人,凯诺律师...
廊坊霸州胜芳当事人,凯诺律师已...
淄博博山区白塔镇当事人,凯诺行...
山东济宁市微山县当事人,凯诺土...
儋州峨蔓镇当事人,凯诺土地律师...
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以租代征”是指未经法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实质规避国家土地管理程序的违法行为,其核心特征如下: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如耕地、林地)未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厂房、商铺、道路等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用途管制和转用审批的强制性规定。
规避法定征收与审批程序:不履行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社保费用预存、省级以上政府批文等法定征地流程,也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租赁合同”掩盖“变相征收”实质。
基层政府或村集体主导参与:常见形式包括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充当中介促成租地,或村委会以“发展集体经济”名义统一租地后转交企业使用,表面合法、实为行政或集体权力滥用。
长期租赁掩盖永久占用?:租期往往长达20年、30年甚至“永久”,远超一般土地流转目的;合同虽称“租赁”,但实际造成土地非农化、硬化、固化,到期难以复耕,构成事实上的永久性占用。
逃避法定义务与费用:用地方借此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等法定成本,同时压低“租金”补偿(常远低于征地标准),损害农民长远权益。
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3条,此类以“合法租赁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目的”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且《土地管理法》第63条、国务院2006年31号文等明令禁止。
无合法用地批文:若项目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或《征地批复》,仅凭村企之间《土地租赁协议》占地建设,即构成“以租代征”的典型违法要件。
此类行为被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多次明文禁止(如国土资发〔2005〕166号、国发〔2006〕31号),属非法占地或非法批地,可被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建、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