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13811126375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新法规定:对损害耕地行为,村委会有权制止,应当报告|
发布日期:2026-09-15点击率:162

  新法规定:对损害耕地行为,村委会有权制止,应当报告|

  对损害耕地等行为,新颁布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国有农场,有权制止、应当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发现损害耕地等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

  损害耕地,主要是指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以及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除“非农化”问题,也包括“非粮化”问题。对村委会应当履行什么职责,依据此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主要是巡查、制止、报告。

  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是,2022年12月12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劝止、不报告,甚至默许、纵容的,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干部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村干部属于公职人员,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明确了农村基层干部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应履行监管职责,提出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同时特别强调: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典型案例】

  2021年初至2022年10月,秦皇岛市昌黎县马坨店乡邱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姚万华明知村民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碍于情面未进行制止,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占地2.89亩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姚万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3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自然微论坛

  作者:许光辉

  编辑:陈 雨

  审核:程秀娟

  审签:车 娜

  来源:i自然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