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转让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9-26点击率:1064

  【案情】

  2005年11月14日,为解决李女士门前通行问题,村委会出面协调李先生、李女士签订了《建房占地协议书》。李先生将其0.168亩承包地转让给李女士永久使用,李女士一次性给付李先生补偿费6732元。2009年3月22日,李先生的土地登记簿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附载。现该块土地已成为道路。李先生认为,上述0.168亩土地为果树园地,且属于村集体所有,李先生、李女士并不具有随意买卖的权利,更无权改变土地用途,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李先生自愿退还购地款,李女士应归还土地。

  【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先生与李女士所签《建房占地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从形式上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建房占地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见,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并非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一概无效,应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当然无效。

  那么,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观之,法律规定的承包地不得买卖,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系出于行政管理目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土地承包方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行为的效力,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李先生、李女士所签《建房占地协议书》有效。来源:人民法院报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