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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获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发布日期:2019-05-21点击率:1006

  近日,新疆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哈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件,这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先后将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大龙口村辖区集体土地及附近的国有土地共20块宗地,合计34.49亩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非法转让的土地中,国有土地16.65亩,集体土地17.84亩(其中包括被告人哈某个人承包地5.37亩);林地27.29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98亩,草地0.52亩,建设用地4.7亩。经鉴定,给国家造成损失50.6940万元。被告人哈某实际获利91.5万元,按约定尚未获取的有15.2万元。被告人哈某所得赃款,除个人挥霍以外,无偿赠与其子哈某某30万元,给哈某某妻子彩礼60000元,购买捷达车一辆。被告人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庭审后,被告人哈某的亲属代被告人将被告人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捷达车一辆交法院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非法给他人转让土地合计34.49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不被毁坏,判决被告人哈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1.5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纳50000元及捷达车一辆),上缴国库。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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