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产税的热度还在,土地增值税立法又要来了?那个人转让住宅要缴土地增值税吗?其实,土地增值税法在中国已实施二十余年了。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什么?
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征收依据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至今已二十余年。为何现在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贯彻税收法定的原则,将原来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改为制定法律。
在内容上,《征求意见稿》与已实施的《暂行条例》区别并不大,《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主体为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上也与原实行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相同。同时,《征求意见稿》在纳税范围、免征范围、抵扣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明确。
在楼建波看来,《征求意见稿》有两点修改值得关注。一是在首次提出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纳入征税范围,他表示,这是与集体土地改革相关联的。
二是《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并将房企缴税的清算方式从“可清算”变更为“应清算”。“此前虽然也是先预缴后清算,但清算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这就可能出现税务机关无法详细审核到每一家的情况。现在改为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行清算,纳税人应遵守纳税义务,这将提高缴税的准确性和税法的严肃性。”楼建波说。
个人卖房要缴吗?
不少转让过普通住宅的居民表示并没有缴纳过土地增值税。这是因为虽然在此前实施的《暂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个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那么,居民一定很关心一个问题:对个人销售住宅的免征是否还将有效?以后有没有可能对个人征收?
对此,楼建波认为,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个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给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留有政策空间,未来若房价暴涨不排除有征收的可能。
“但从逻辑上讲,对个人同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逻辑是相悖的。征收房产税是希望让一个家庭出售手中多余的住宅,增加市场供应,若同时对出售时增值部分征税,会抑制出售的动机,产生抵消作用。因此现在征收的可能性不大。”楼建波表示。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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