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六种情况无效
发布日期:2019-07-29点击率:946

  宅基地使用权是过农民朋友的,农村宅基地一般也是秉承的一宅一户的原则、但其中也不发因继承或是其他原因而出现的一户多宅的情况。

  所以无法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就会和拥有多个宅基地的村民进行交易。通过转让的形式来获取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需要符合规定的。

  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六种情况无效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无效的情况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城镇居民购买;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同时具备)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村集体内部成员转让;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六种情况无效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变更户主

  (一)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基本条件

  户口必须在本村。

  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二)我国法律《房屋登记办办法》中有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权利人就要在事实发生后或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房屋坐落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六种情况无效

(三)农村宅基地更户需提交的材料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

  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申请书和委托书各一份;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在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六种情况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仅存集体内才行,且在使用权转让后也需要及时将户主变更。来源:森态乡村别墅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