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国家对于土地流转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0-11-03点击率:925

  

  “国家对于土地流转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可以永久性流转农村土地吗?”近日,利辛县马店孜镇姜郢村梁先生向记者咨询。

  梁先生说,他所在的村有一片几十亩的集体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到户。因此,村里在2016年时把这片地流转了出去。“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约定了土地流转的期限为永久性。”

  梁先生告诉记者,很多村民担心,一旦约定了永久性,这块地等于被“卖”给了私人。“如果这块地被永久性流转了,万一哪天国家征收这块地,征地补偿款又该归谁所有呢?”

  接到梁先生反映后,记者10月20日联系了姜郢村村支书马卫东。他向记者表示,梁先生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最初的合同里,的确写了永久性流转。主要是当时拟合同的村干部不清楚国家政策。”

  马卫东介绍,这份合同后来报到了镇里备案,镇里干部看到后向他们指出了错误。“据我了解,流转合同里的期限目前改为了28年。”马卫东说,土地流转经过了土地所在村民组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如今的28年,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记者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针对梁先生提出的流转后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谁的疑问,马卫东说,如果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肯定归这块地所在的村民组所有,“流转地的人只能享受地面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根据有关规定,征地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流转出去的土地如果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归集体所有。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