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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规,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发布日期:2022-10-19点击率:267

  出台新规,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近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投资进度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补充通知》,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投资进度核算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作出规范。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通知》明确,“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即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涉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交易的税费。

  《通知》对历史形成房、地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核算给出详细标准:可按原土地用途核算土地开发投资进度,地上房屋可纳入核算范围。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或者房屋登记面积大于整体报建面积或最大可建面积的25%的,可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须明确知晓房、地用途不一致,且须出具转让后将按土地用途建设并达到25%以上开发投资进度后方可再次转让的承诺。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不含分期报建情形)中总建筑面积的容积率不低于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区间下限的,该总建筑面积可视为整体报建面积。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自然人开发利用土地、法院司法处置土地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土地、共有人转让土地份额、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等问题,《通知》明确了六种可不再审核土地开发投资进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另外,《补充通知》增加了不再审核开发投资进度的情形,包括境外(国外、港澳台等)企业及外市企业将名下土地转让至本市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将名下土地转让至转型企业。

  《通知》强化土地使用权转让联合监管机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政府严格做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联合监管,确保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来源:粤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