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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进出平衡”政策七问
发布日期:2023-12-06点击率:188

  一、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答:耕地“进出平衡”是指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耕地“进出平衡”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调入”。

  二、耕地“进出平衡”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以进定出”,根据年度内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确定耕地流出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二是坚持“先进后出”,要先行整治恢复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后,再行实施耕地用途转换;三是坚持“进大于出”,年度内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不得低于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数量;四是坚持“优进劣出”,恢复的耕地质量不低于转出耕地的质量,确保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三、哪些情形可纳入“耕地转出”,哪些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转出”?

  答:以下情形可纳入“耕地转出”:涉及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以及其他改变耕地地类且符合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要求的情形,须纳入“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报。未纳入方案的,不得随意转变耕地用途。鼓励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和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以下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转出”: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不能转出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对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把关。

  四、哪些情形可纳入“耕地调入”,哪些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调入”?

  答:以下情形可纳入“耕地调入”:“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水土资源条件较好或平原地区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地块通过调查评价后,要优先恢复纳入“进出平衡”。涉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林地以及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进出平衡”。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也可纳入“进出平衡”,但应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以下情形禁止纳入“耕地调入”:25°以上坡地、公益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土绿化、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城镇开发边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恢复耕地。

  五、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报和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各地要严格按照需求方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批的流程做好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报和审批工作。

  六、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如何编制方案?

  答: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年度能恢复耕地的数量,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和规模、区位的合理性,以及拟恢复耕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定最终年度“进出平衡”规模、布局并上图入库,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跨区域落实年度“进出平衡”的,须在总体方案中予以明确。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对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批,并同步编制市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连同县级方案一并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省级质检,并报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备案,同步在四川省耕地进出平衡及恢复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实际地类变化情况与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不一致,但符合耕地进出平衡管制规则的,在每年11月底前按编报程序更新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及时备案。

  七、“耕地调入”验收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行复垦、单独立项耕地恢复项目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按职能职责对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结合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并实施的,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将“进出平衡”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准。认定为恢复耕地的要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