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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收回
发布日期:2024-01-12点击率:177

  【裁判要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应当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市场地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向前棉织厂。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

  法定代表人郭振元,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0号桉树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陈传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椹川大道北101号。

  法定代表人骆华庆,区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炳权,主任。

  再审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向前棉织厂(以下简称向前棉织厂)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坎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草苏村委会)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3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前棉织厂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诉讼前并不知道赤坎区政府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湛赤府〔2013〕1号《赤坎区人民政府关于回收湛江市赤坎向前棉织厂等企业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及批示的存在,没有证据证实两被申请人已经就道路不作补偿的事宜与申请人进行过协商。2.《请示》对《回收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无法律效力,收回申请人土地的实际面积及补偿单价应以协议书确认的为准。3.不予补偿的0.34亩土地,在1989年征用时已交足土地补偿款,理应在收回时得到补偿。4.原审未查明不予补偿的0.34亩土地性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该道路系其与另外两家企业约定作为厂区之间通道而预留的道路,与其他0.64亩土地系完整的一片土地。5.二审法院未开庭、超期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应当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市场地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8月,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同意迁建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该项目用地包含了再审申请人向前棉织厂位于赤坎区康宁路61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2013年1月25日,赤坎区政府就向前棉织厂及其他两家企业所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问题向湛江市人民政府请示,明确提出:经与向前棉织厂等企业协商确定,向前棉织厂签订协议土地0.98亩(其中道路用途土地为0.34亩,不作补偿),补偿款总额为220万元。随后,该请示得到湛江市领导批示同意。2013年7月,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赤坎区政府与向前棉织厂及草苏村委会订立《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款等共计22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款51.2万元,即按80万元/亩×0.64亩所得金额予以补偿。根据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为建设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赤坎区政府经批准决定收回向前棉织厂的涉案土地。对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赤坎区政府经与向前棉织厂、草苏村委会协商,并经请示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订立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其中约定的51.2万元土地补偿款是按照80万元/亩×0.64亩的金额计算,明显不包含赤坎区政府在《请示》中提及的不作补偿的、作为道路用途的0.34亩土地。向前棉织厂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已实际领取220万元补偿款,应认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向前棉织厂又主张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赤坎区政府与其签订协议时,双方未协商过该0.34亩土地不作补偿一事,与已查明的上述事实不符,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向前棉织厂主张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赤坎区政府应向其再支付27.2万元土地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向前棉织厂提出二审法院未开庭且超期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并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中,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显示原审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违背了公正审判的要求。因此,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向前棉织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湛江市赤坎向前棉织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艾涛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媛

  书记员    张燕清

  来源:行政法实务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