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宅基地转让、赠与
发布日期:2024-10-14点击率:24

  宅基地转让、赠与

  1.宅基地转让、赠与条件

  (1)宅基地和房屋取得合法。建房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办理了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2)转让人、赠与人有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

  (3)经过村集体同意。转让、赠与需要征得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不能双方私下转让、赠与;

  (4)在村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只可以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不得向外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转让、赠与;

  (5)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不能转让、赠与给在村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只能转让给在村内立了户,但没有分配到宅基地或者原来宅基地面积没有超出标准的农户。

  2.农村宅基地转让、赠与的除外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赠与,必须和住房一起转让、赠与。

  下列转让、赠与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受赠;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受赠;

  (3)转让、赠与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赠与;

  (5)受让人、受赠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来源:钟灵鲸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