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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04点击率:362

  馆陶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打造生态宜居、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的现代化新农村,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冀农字〔2020〕1号)《中共邯郸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邯农通〔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馆陶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交通位置和发展趋势,结合城镇和乡村发展,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合理优化村庄布局。统筹考虑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节奏,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推进,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快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二)合理划定宅基地范围。结合省市下达我县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合理预留部分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等用地。中心村、人口数量大和宅基地刚需较多的村庄,以及主要道路沿线需疏解路边宅基地的村,要预留足量的宅基地用地,引导农民在村庄规划范围有序集中建房。

  (三)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在审批宅基地用地时,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指导做好农村住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体现“安全、绿色、环保、适用、美观”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乡镇政府要推荐具有乡土风貌、地域建筑特色、体现时代气息的通用设计方案,供建房农户选用,并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农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且在我县施工许可限额范围内,经批准的限额以上工程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规范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依法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夫妻双方无论户口是否在一起,只能认定为一户。独生子女家庭原则上子女与父母认定为一户。多子女家庭需要分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三代(含三代)以上共同居住且第三代已达到结婚年龄的,离婚后名下无房产和宅基地且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的,经农村集体民主讨论通过后可以分户。

  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馆陶县现阶段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按照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三个阶段的处理原则办理确权登记。农村村民翻建和改扩建住宅时,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1982年以前分配的较大宅基地翻建和改扩建限额标准由该户成员结构、人口数量及宅基地实际面积确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不允许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建立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健全联审联办制度,推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要加强相关事项的工作指导。限额以上工程应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基础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乡镇政府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强化宅基地和建房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及时有效承接相应的行政处罚事权,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五)分类加强用地建房管理。一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级初审、县级复核、乡镇审批”的工作程序,依法办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的审批管理手续,规划撤并村鼓励通过易地安置、易地新建、联村并建等方式保障住房需求。二是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村庄,不得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不再允许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只可以进行原状维修,但在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准前,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允许进行危房原址翻建。三是暂时未纳入近期改造计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村民可以进行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村民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可遵循“依法、便民、务实”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进行建设,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

  三、完善审批程序

  (一)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2.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集体代表会议讨论,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初审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集体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应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报送乡镇。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级初审。乡镇收到建房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联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未通过联审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复核。

  5.县级复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建房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返还乡镇。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集体会议讨论,村级意见、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准确、完整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返还乡镇。需要征求其他部门复核意见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探索县级联审联办和线上审核制度,缩短审核时间。

  6.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级部门复核后,作出是否准予批准决定,作出准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单独分批次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转用。

  (二)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建房通过乡镇验收后,可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完善档案管理。乡镇要建立审批台账,严格档案管理,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加强人员力量,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二)深入抓好贯彻落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的未批先建、不按照规划许可证和批准书要求进行建设的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在建工程一律经审批后再施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馆陶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