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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是你情我愿,地是你自己放着不用,我不退钱。”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农村自留地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土地管理秩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2日,萧某和潘某签订《土地买卖合同》,约定潘某将其屋前约4.7亩自留地以2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萧某,用于修建农家休闲场所。合同约定签订后支付总价的60%,待建房手续获批后再支付尾款40%。
合同签订后,萧某向潘某支付了16.08万元。后因无法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萧某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潘某返还已付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亦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
本案中,案涉土地性质为农村自留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潘某作为村民,对该土地仅有使用权,其将自留地出售给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萧某,该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集体所有土地的非法买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潘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16.0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萧某与被告潘某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潘某向原告萧某返还土地转让款16.08万元。
法官提醒
土地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论是本地村民还是外来投资者,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租赁或合作开发前,务必清晰了解土地性质、权属及法律法规对该类土地流转的具体规定,切勿因意思表示“你情我愿”而忽视法律红线,否则不仅无法实现交易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损失与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