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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18-09-27点击率:1084

  原标题: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表现形式

  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征收、转用土地的行为。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的主体,通常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执法监察实践,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无权批准。主要指不具有征收、转用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包括其负责人)擅自批准征收、转用土地。

  (二)越权批准。主要指具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转用土地。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批准征收、转用土地,除了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还必须遵循法定的审批程序。

  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四种违法批地形式外,违法批地的情形还有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批准农用地转用等。

  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这是前提和基础。同时,要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并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批地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两种。

  (一)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刑事处罚。《刑法》相关罪名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大量土地被征用、占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昆明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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