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表现形式
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征收、转用土地的行为。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的主体,通常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执法监察实践,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无权批准。主要指不具有征收、转用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包括其负责人)擅自批准征收、转用土地。
(二)越权批准。主要指具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转用土地。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批准征收、转用土地,除了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还必须遵循法定的审批程序。
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四种违法批地形式外,违法批地的情形还有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批准农用地转用等。
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这是前提和基础。同时,要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并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批地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两种。
(一)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刑事处罚。《刑法》相关罪名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大量土地被征用、占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昆明市政府网站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