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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这个地方的市政协委员提案适当提高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市征收办答复了
发布日期:2018-09-28点击率:937

  搬迁临时安置费是每平方米每月5元,这种10余年前的标准有点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为此,今年市政协委员王延飞提交了《关于适当提高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提案》。对此,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答复称,将督促各县(市、区)按《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各自的补偿标准。

  王延飞在提案中说,2007年2月14日,聊城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07〕8号),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进行了规定,当时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是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是每平方米每月5元,应该说这是按当时的物价标准来制定的,是合情合理的。但如今过去了10多年时间,人们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都出现了大幅度上涨,特别是房价和租房费用恐怕都上涨了两、三倍甚至更多,如果临时安置费按当时的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算,则80平方米的房屋只能得到每月400元,而这要租用同等面积的房屋目前市场价在1000多元,相差太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如果政府老是按照老标准去处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必然会引起老百姓的不满。

  党的十九大对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高度重视,强调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可见,能不能始终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尽力照顾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检验党和政府执政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是否做到了学懂弄通做实的重要标志。

  为此,王延飞建议,市政府顺应群众呼声,根据新的形势和房屋新的市场价格对聊政发〔2007〕8号文进行修订,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各项补偿标准。

  对此,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答复时表示,《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07]8号)是在2006年12月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施行后,按照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由聊城市政府于2007年2月14日印发,向社会公布。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由于当时山东省未能及时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为保障我市征收工作的进行,聊城市政府于2011年10月8日印发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聊政发[2011]71号),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进行了调整。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一部专门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顺应时代发展,契合政策要求,市房屋征收办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先后多次赴临沂、滨州、德州等地市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在充分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聊政办字[2017]115号)。

  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我市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也各不相同,由市政府制定统一标准难度较大,而且省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条例第4条)。为在实际操作中顺利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聊政办字[2017]115号规定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此条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补偿标准贴合被征收房屋当地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保障了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提案的建议,市征收办下一步将督促各县(市、区)按《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各自的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来源:聊城晚报

  此次提议的内容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然而,前提条件却是要当地的政府能够真正的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才能够称之为“好消息”的,否则,近些年来的征收乱象依然未能有良好的改善。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特别提示:

  一、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认为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面对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当事人必须要能够找专业的律师来给自己制定相应的维权方案,这样才能够让自己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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