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这个文件,遇到过拆迁的老百姓想必都非常地清楚,当被征收人迟迟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此文件,那么则预示着,被征收人的房屋有随时会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是有权就补偿决定提起相应法律程序的,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那么,其房屋面临的结局只有一种,就是被强拆。
当然,这个强拆也分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合法的强拆就只有一种,就是如上述之规定,由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但实践中,我们大多数被征收人遇到的强拆往往不是“司法强拆”,而是“行政强拆”,就是在没有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征收方擅自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这是不合法的。
那么,收到补偿决定后怎么办呢?是不是只能等着被拆?答案是,当然不能等着被拆,房屋一旦被拆,我们就失去了谈判的唯一筹码,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这样做
一、首先要判决该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的裁判案例,判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
1、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590号令中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被征收人收到的补偿决定是由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那则是不合法的。
2、依据是否合法
从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这里的依据指的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又是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拟定的。如果相关部门未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风险评估,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便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那该补偿方案则是不合法的,既然补偿方案都不合法了,那依据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自然而然的也就不合法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3、程序是否合法
征收程序比较的复杂,但是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可以先从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的作出程序来进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实体内容是否合法
最后就是审查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是否正确,比如补偿数额是否合理、公平,补偿决定中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等。如果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标准明显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或是补偿决定中只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其中一种,那说明该份补偿决定则是不合法的。
二、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
审查完补偿决定后,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或是认为补偿决定存在重大违法之嫌,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冷静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相关部门产生一定的压力,从而主动与被征收人取得联系,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
如凯诺律师近期就收到了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原告朱某某等人撤回对相关部门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之所以撤回,是因为朱某某在委托凯诺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后,因有相关的胜诉案件,相关部门深知类案同判的规则,便主动找到当事人协商,经过几轮磋商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收到补偿决定后,莫要慌张,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