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协议,这份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按上自己的手印,那就代表着该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拆迁各方都需要遵循该补偿协议中约定好的事项,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交付安置房等,而被拆迁人也需要按协议中的约定完成搬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当事一方真意意思表示。
那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还能不能反悔呢?
近日,一位青海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去年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当时自己并不愿意签,原因是觉得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过低,但是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强迫、威胁自己签订补偿协议,说不签协议会怎样怎样的,自己不懂法,害怕自己不签协议会啥也得不到,所以无奈之下就签订了补偿协议,现在自己非常地后悔,想解除协议...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平等、自愿,没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想要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就比较的困难了,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或是确认所签订协议无效
1、拆迁协议的签订非当事人自愿
征收过程中,有的被拆迁人会因拆迁补偿太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此时,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便会采取断水、断电,口头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被拆迁人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所签合同无效。
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强迫自己签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拆迁协议明显存在重大误解、有失公平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如果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上述两条补偿原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
3、征收主体不合法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实施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是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是其他部门,甚至是村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那么在没有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与被拆迁人所签订的协议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撤销该协议,或中确认该协议无效。
那么,撤销协议或是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后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迁协议方面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