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现将漠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2023年9月30日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过渡期间,各地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2020年9月23日漠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漠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自2023年9月30日起废止。
来源:漠河市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
漠河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县(市、区)名称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描述 | 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 |
漠河市 | MHS-1 | 北极镇 | 16.4 |
MHS-2 | 西林吉镇 | 15.81 | |
MHS-3 | 除北极镇和西林吉镇以外的部分 | 1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