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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4-08-09点击率:122

  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毕府发〔2023〕15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未利用地征收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二、做好前后衔接。各县(自治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三、加强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自治县、市、区)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公布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2020年公布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停止执行。

  附件: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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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原创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