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文件要求,现公布实施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7。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蒲城实际执行。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对原已执行实际补偿高于或低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
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县财政、县人社、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强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
该标准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蒲城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蒲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
蒲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来源:蒲城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