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在房屋合法的情况下,证载面积与评估公司测绘实测面积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发布日期:2024-10-28点击率:40

  在房屋合法的情况下,证载面积与评估公司测绘实测面积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裁判要点

  首先,补偿合法建筑面积问题。根据双方意见,能够确定的事实是,案涉房屋第三层建筑客观存在,但是对具体面积是以证载的面积还是评估某某公司测量的面积为准,双方存在争议。《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项货币补偿部分针对不同房屋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案,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可置换安置房面积为176.18㎡,而郭某森认为宛城区政府应按照其房产证记载的面积232.50㎡对其予以安置补偿,双方在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方面发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项规定:“1.对有产权证或经四级认定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超出界定的宅基地面积部分不予补偿和置换。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方支付。2.对于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含三层)以上砖混房屋,经四级认定后,按400元/㎡补偿:三层未建的按第二层实有面积给予200元/㎡补助;四层以上未建部分不予补偿。3.地下室只做货币补偿,净高2米(含2米)以上的按450元/㎡补助,净高2米以下的按350元/㎡进行补助……”房产证是房屋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在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应当作为宛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宛城区政府关于证载面积与其委托的评估公司测绘实测面积不一致,应按照实测面积为准的主张不能成立。一方面,二审过程中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郭某森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函>的复函》再次重申了该房产证载面积232.50平方米面积准确。另一方面,宛城区政府提供的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案涉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因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的规定,涉案房屋面积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故,宛城区政府将涉案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为176.18㎡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其次,补偿标准问题。前述《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项第二点规定了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砖混结构房屋,经四级认证后如何补偿的内容,但是对于有产权证登记的三层以上建筑的补偿标准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宛城区政府将有产权证的三层以上建筑面积,无论是按照证载的三层面积还是宛城区政府主张的评估某某公司测量的三层面积,按照40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缺乏依据。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豫行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森,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出庭应诉负责人陈某尘,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黄小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森因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宛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初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森,被上诉人的副区长陈某尘,委托代理人胡某、黄小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23年5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宛区政房补决字〔202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郭某森的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宛城区政府作出的宛区

  政房补决字〔202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判定豫宏房估字(W2023)0108号估价报告为无效评估报告;2.本案诉讼费由宛城区政府承担。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2月28日,宛城区政府作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宛城区**街道**庄社区**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附件《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告。决定对一中路以西、老许南路以北、独山大道以东、张衡东路以南区域实施征收,房屋具体征收工作由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和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二、补偿方式及补偿原则(一)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二)补偿原则1.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房屋予以补偿:(1)有产权证的房屋;(2)有建房许可证,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3)没有产权证和建房许可证的,经组、社区(村)、办事处、区政府四级核定认可的房屋;(4)本方案规定的其它补偿……三、货币补偿1.对有产权证或经四级认定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超出界定的宅基地面积部分不予补偿和置换。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方支付。2.对于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含三层)以上砖混房屋,经四级认定后,按400元/㎡补偿:三层未建的按第二层实有面积给予200元/㎡补助;四层以上未建部分不予补偿。3.地下室只做货币补偿,净高2米(含2米)以上的按450元/㎡补助,净高2米以下的按350元/㎡进行补助……八、征迁期限、方法及兑付1.时间:该区域自征收实施之日起30天内完成。2.方法:由宛城区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入户丈量、登记,并由村民小组、居委会、办事处、区四方在勘验单上签字,以此作为结算凭证,由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核算。3.兑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后,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兑付。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后,凭拆除公司出具的拆除验收单,领取房屋补偿、补助金额和奖金。”

  郭某森所拥有的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西老庄252号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5**5号,房产证证载房屋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为3,建筑面积为232.50㎡,设计用途为住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关于选定新闻中心以西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评估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当日在被征收房屋区域内进行了张贴。后因被征收人未能按照《通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或超过改造区域总被征收人数的50%的被征收人参与投票选定评估单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代表采取抽签办法随机选定了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二级资质)为新闻中心以西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的评估单位。房屋评估机构确定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选定结果在被征收区域内进行了公示。

  2020年10月13日,新闻中心以西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向被征收人发出通知,请各被征收户于2020年10月15日配合房地产估价师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做好房屋评估现场查勘工作。该《通知》发出后在被征收区域进行了张贴公示。2020年10月15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书》,委托其对郭某森所有的南阳市宛城区**街道(原环城乡)西老庄252号居民自建独院住宅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时点为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5日,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郭某森房屋进行了评估测量。2020年11月1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包含郭某森在内的2户被征收户房屋价值初评结果进行了张贴公告。其中郭某森房屋显示建筑面积为148.04㎡,评估价值为816441元。2020年11月27日,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了豫宏房估字(W2020)08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郭某森房屋经评估价值为816441元。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并于2020年11月28日将该《告知书》与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一起向郭某森进行了送达,郭某森收到告知书和估价报告后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河南省南阳市兴宛公证处对此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

  因郭某森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宛城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3月9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宛区政房补决字〔2021〕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郭某森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21年4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7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豫13行初86号行政判决,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9日做出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21]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23年3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作为委托方委托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老庄社区西老庄郭某森所有居民自建独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约定:一、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二、乙方依照《房产测量规范》按时出具房屋测绘报告书。三、未尽事宜另行商议。同日委托该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地产估价,并约定:一、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认定为准,评估范围为负一层及地上一、二层。房屋室内状况按水泥地坪,内墙涂料粉白,安木门铝合金窗,铝合金窗封阳台,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防滑地板砖,瓷砖墙裙,水电及厨房、卫生间设施齐全。房屋地下室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进行评估,土地性质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进行评估。二、评估时点以实地查勘之日为准,即2023.3.24。三、乙方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结合现场实勘资料按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四、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2023年3月24日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测绘,南阳市兴宛公证处同日对上述测量行为做了保全公证,公证过程中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霍元丁、李建东制作测量结果一份,现场参与人员与房主郭某森予以签名。兴宛公证处就测量过程出具(2023)**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房产测绘报告》,作业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14日,房产面积明细为负一层67.12㎡,地上一、二层148.34㎡,楼梯间10.75㎡。

  2023年4月24日,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豫宏房估字(W2023)01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载明本次评估范围为负一层及地上一、二层。证载房屋三层,建筑面积为232.50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为1992年。《南阳市宛城区西老庄被征收独院住宅权属认定表》认定一、二层房屋为合法建筑,建筑面积为148.34㎡,另有负一层地下室建筑面积67.12㎡。评估结果案涉房屋地上一、二层建筑面积单价为5589元/㎡,总价为829072元人民币,负一层建筑面积单价为697元/㎡,总价为46783元人民币,合计为875855元人民币。2023年4月27日郭某森签收了上述《估价报告书》,郭某森不服该《估价报告书》,于2023年4月28日提出复核申请,2023年5月5日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复核申请出具《回复》,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

  2023年5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宛区政房补决字[202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23年5月25日送达郭某森,郭某森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宛城区政府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收人郭某森与房屋征收部门于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补偿意见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具有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宛城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为郭某森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关于郭某森被征收房屋的各补偿项目及补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关于补偿范围问题。《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故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含了对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确定的补偿范围并无不当。

  2.关于各项补偿价值的确定问题。

  (1)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生活补助费、第三层已建、未建房屋补偿、购房补助费。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生活补助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在货币补偿方式下分别为900元、1057元、2214元,第三层已建、未建房屋补偿4300元、35236元,购房补助费35236元。经审查,前述补偿均符合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且郭某森对上述项目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含房屋及附属物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本案中,评估机构系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法定程序随机选定,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系合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评估报告送达后,郭某森即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价值、装修、附属物价值两份评估报告均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补偿依据。

  郭某森提出其房产证所载面积232.5㎡与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148.34㎡差距过大的问题,关于此,本院审查认为:1.案涉楼房建成后于1996年10月进行初始登记时的房产证之附图明确反映出该楼房的院子为3m×4.5m,其余并未显示地上建筑物面积情况,房产证显示建筑物面积为232.5㎡,土地面积未记载。《南阳市宛城区西老庄被征收独院住宅权属确认表》显示该楼房的院子为3m×4.64m,与初始登记绘图基本吻合。《确认表》载明案涉房屋土地面积为85.68㎡,一、二层面积:(7.14×8.0+2.5×4.0)×2+7.14×1.0+(7.14-2.5)×1.0X×?,计算中已经将院子面积计算在内。《确认表》与河南某某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绘制的《房屋平面示意图》基本一致。根据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载明,对有产权证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宛城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书》中已经将二层未建成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已经充分保障了郭某森的权益。综前因素,本院认为,《补偿决定书》所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76.18㎡并无不当。

  (3)关于郭某森提出其地下室67.12㎡面积在房产证证载面积内,应当按照建筑面积给予补偿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郭某森持有的宛市房权证字第5**5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232.50㎡应当包含郭某森建造的地下室。但《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货币补偿中明确规定“3、地下室只做货币补偿,净高2米(含2米)以上的按450元/㎡补助,净高2米以下的按350元/㎡进行补助……”,《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拆迁区域内众多拆迁户的实际利益,且绝大部分拆迁户已经依照该方案完成了拆迁并领取了补偿。在其未被依法确认撤销的情况下,不宜突破安置方案对郭某森建造的地下室作为实际面积进行补偿,且宛城区人民政府已经将二层未建成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已经充分保障了郭某森的权益,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4)关于郭某森提出炮楼房檐未计算面积的问题。因房屋墙体与屋檐滴水之间的区域系房屋地基所在区域,属房屋占地的一部分,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已分摊至房屋单价(5589元/㎡)之中,故不应再另行予以补偿,郭某森关于房屋房檐应计算面积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产权置换方式下的补偿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安置房的确定。本案中,宛城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位于东鑫小区,现在仍有房源,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宛城区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将一二层未建房面积27.84平方米也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已经保障了郭某森的合法权益。

  综上,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符合案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亦无违法之处,郭某森要求撤销该决定,于法无据。郭某森请求确认豫宏房估字(W2023)01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请求实际是郭某森要求撤销房屋补偿决定的理由,一审法院对此已经进行了评判,对郭某森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单独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森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郭某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持有合法房产证,涉案房屋被征收应按照房产证证载面积和证载用途进行补偿。但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将涉案房屋作为无证房产进行补偿,明显不当。(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评估公司对房屋的面积、补偿标准认定错误,评估的房屋价格明显偏低,评估报告明显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同地段市场价进行补偿。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宛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并责令宛城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被上诉人宛城区政府答辩称:(一)《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评估公司按照方案进行评估并无不当。(二)评估公司的选择、评估报告的作出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依照方案、评估报告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正确。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宛城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其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送的《关于确认郭某森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函》和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郭某森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函>的复函》,该复函载明“根据房产分户平面图尺寸计算,该房产证载面积232.50平方面积准确”。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被上诉人宛城区政府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上诉人郭某森提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宛城区的答辩意见,并结合原审审理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房屋第三层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的确定问题。

  首先,补偿合法建筑面积问题。根据双方意见,能够确定的事实是,案涉房屋第三层建筑客观存在,但是对具体面积是以证载的面积还是评估某某公司测量的面积为准,双方存在争议。《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项货币补偿部分针对不同房屋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案,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可置换安置房面积为176.18㎡,而郭某森认为宛城区政府应按照其房产证记载的面积232.50㎡对其予以安置补偿,双方在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方面发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项规定:“1.对有产权证或经四级认定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超出界定的宅基地面积部分不予补偿和置换。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方支付。2.对于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含三层)以上砖混房屋,经四级认定后,按400元/㎡补偿:三层未建的按第二层实有面积给予200元/㎡补助;四层以上未建部分不予补偿。3.地下室只做货币补偿,净高2米(含2米)以上的按450元/㎡补助,净高2米以下的按350元/㎡进行补助……”房产证是房屋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在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应当作为宛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宛城区政府关于证载面积与其委托的评估公司测绘实测面积不一致,应按照实测面积为准的主张不能成立。一方面,二审过程中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郭某森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函>的复函》再次重申了该房产证载面积232.50平方米面积准确。另一方面,宛城区政府提供的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案涉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因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的规定,涉案房屋面积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故,宛城区政府将涉案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为176.18㎡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其次,补偿标准问题。前述《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项第二点规定了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砖混结构房屋,经四级认证后如何补偿的内容,但是对于有产权证登记的三层以上建筑的补偿标准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宛城区政府将有产权证的三层以上建筑面积,无论是按照证载的三层面积还是宛城区政府主张的评估某某公司测量的三层面积,按照40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缺乏依据。

  关于郭某森要求确认豫宏房估字(W2023)0108号估价报告为无效评估报告的请求,由于评估报告系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郭某森该项请求的针对对象实质仍系补偿决定,本院已对补偿决定进行了评价,不再单独对评估报告进行赘述。

  综上,宛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初5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宛区政房补决字〔202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瑜

  审 判 员 魏 超

  审 判 员 刘月华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光远

  书 记 员 李路通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