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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办法:每年开展一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发布日期:2018-07-31点击率:798

  导语: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提出,河北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逐年进行考核。

  河北省出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河北省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提出,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逐年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有:耕地面积是否达到省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增减数量,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恢复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利用情况。实有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达到省政府确定的保护面积,违法占用、自然灾害损毁、改变用途造成数量减少幅度,批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按期复垦,上年度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整改和数据成果更新情况。是否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立项报备的补充耕地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方式新增耕地情况。批准占用耕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数量、质量是否达标,以承诺制、边占边补方式补充耕地项目是否按期完成。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是否达到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情况。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推行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完成情况。国家和省改革、创新耕地保护政策推进情况,市级政府研究落实耕地保护工作以及制度建设情况,管理方式、方法创新情况。

  办法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实施动态监测,考核期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按照考核内容分值合计计算。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省政府要求的,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意见报送省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开。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年底前河北省将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未确权登记发证农垦国有土地469.07万亩。根据方案安排,2017年底,我省要完成权籍调查281.44万亩,占未登记发证面积的60%;完成登记发证面积234.54万亩,占目前未登记发证面积的50%。2018年第一季度,各地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情况。2018年全年,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根据方案,我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原则,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开展农场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测量,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予以优先发证,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河北省发文要求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严控总量、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

  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3372万亩以内

  《意见》明确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总体目标: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充机制,全面推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72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08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725万亩;

  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1192万亩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7平方米以内;

  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明显提升。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方式内涵发展水平,实现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节约集约用地刚性要求和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到2020年,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年以上。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意见》要求,坚持总量控制,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向内涵提升转变。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管控的具体指标,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坚持试点先行,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2035年为目标年,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规划体系和功能,创新规划调控指标体系,实施全域全类型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划定城镇和开发区(园区)开发边界控制线,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国土空间布局。到2018年,张家口、秦皇岛市和雄安新区以及张家口市崇礼区、怀来县、卢龙县等地完成规划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坚持统筹利用,推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坚持生态优先,推进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

  提升增量土地利用质量效益

  坚持标准控制,实行项目用地规模精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土地使用标准审查核验。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坚持有保有压,实行土地要素保障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社会民生产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项目供地。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制度,统筹保障用地计划,到2020年底,全省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以下。

  大力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意见》要求,坚持综合施治,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市、县政府要全面清理2011年至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分类采取指标调剂、调整项目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督促限期供应等措施进行盘活,坚决杜绝新增建设用地闲置。实行供地率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对供地率低的市、县,除省重点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建设用地审批。

  坚持分类施策,有效处置供而未用土地。市、县政府要全面清理供而未用土地,依法确定处置方式。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追缴违约金,责令其限期开工。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处置,按照限期开发一批、调整利用一批、置换盘活一批、依法收回一批、临时使用一批等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实际使用率。实行闲置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年底闲置土地超过5000亩的市,按10%比例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控新增闲置土地数量。严格“净地”出让制度,加强新增闲置土地源头防控。

  坚持统筹谋划,推进城乡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利用。市、县政府要深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坚持立体利用,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确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原则,根据所在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或同一主体地上建筑楼面地价)一定比例,确定土地出让金或出让底价,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来源:湖北日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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