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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权属有争议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18-11-02点击率:858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

  2003年3月,原鼎城区某村组长黄某组织对集体土地发包,朱某以每亩135元的价格取得承包经营权,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7年,该组村民要求收回该承包土地,请求政府多次协调处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返还集体土地,且朱某补交承包费并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辩称,该案诉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原东风村民委员会,原告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主体,原告依法不享有诉权,无权主张返还。该案诉争的集体土地系原某村民委员会委托时任组长黄某组织竞标,被告以每亩135元的价格取得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该案涉案的土地权属不明,也无法确定被告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及面积。原告未向该院提供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及承包合同,现双方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均有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产权确认属政府处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在涉案土地权属确认后再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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