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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出新规加快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04点击率:751

  今天(12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广东将出台一系列新规,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该《意见》强调,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涉及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广东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各地应于《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具体要求,要统筹兼顾,分类处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问题,规定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此外,《意见》还对处理单方申请登记、房改房、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违法抵押、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跨宗地等方面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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