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被拆迁人有没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2-02-10点击率:376

  “律师你好,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有没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补偿方式我们能不能自己做主?”近日,一位海南的当事人在凯诺律所的咨询平台上如是说。

  由于许多被征收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又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非常浅薄,所以导致许多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有着怎样的权利是一概不知,有的甚至是认为,征收方所说的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不会去多问。

  但事实上,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也有着相应的权利,比如听证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中,被拆迁人都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被拆迁人不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而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宅基地建房这一种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补偿需要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即选择安置房的,一般来说应当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一还一并非是按房屋实际面积来进行的,而是按土地价值来算的,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在市区,而安置房在郊区,那么此时按房屋面积以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较为不公平的。

  不过,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毕竟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跟国有土地征收拆迁不论是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还是征收补偿都有着较大的差别,不能一概而论。

  但无论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征收原则的情况下,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越过越苦。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补偿方案或是补偿决定中只规定了一种补偿方式,那么这就侵害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此时被拆迁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征收方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告知了被征收人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选择,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选择,也没有答复,那么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时以某种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就不属于侵犯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