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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迟迟没拿到补偿怎么办?律师给你这三点建议
发布日期:2022-02-08点击率:502

  征收房屋、土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在期限内完成,这不仅可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依规依法,遵时守约却成了一种奢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迟迟不按约定履行其补偿职责,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或是住进安置房,面对这样的情况,多数被征收人是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坐立不安。

  重庆的一位当事人于近日在平台上咨询律师,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已经快两年了,协议上约定的是在半年内支付补偿款,但是现在已经过去这么久了,仍然没有收到补偿款,三番五次的去询问,可他们一直推脱,叫回家等着,补偿款下来会第一时间支付,现在安置房也还没有着落,一家人还在租赁的房屋中生活。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其实有很多,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要一直焦急地等下去吗?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三点

  一、千万不要什么事都不做

  在征收方违约不按时支付补偿款,不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莫要一直等下去,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手里有拆迁协议原件的话,可以看一下协议里约定的期限是多少,若是已经过了约定的期限,那么可以先去相关部门询问,并对询问期间的谈话进行录音留证。

  千万不要一味地在原地等待,也不要不管不问,不要觉得自己现在有住的地方,生活也还过得去就对此事放置一旁,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去争取。

  二、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安置未落实,莫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并非只是说签订了补偿协议,就可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了,而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相关款项必须要真正地足额到位、落实到位,这样不仅可以增加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地搬迁,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万万不可认为,都已经签订了协议,白纸黑字的都已经写在纸上了,他们也跑不了,早一天搬,晚一天搬都一样,没啥区别...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所以,在补偿款未足额到位,未真正地到自己银行账户之前,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也莫要搬离被征收房屋,也不要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征收方,避免征收方日后不履行协议,导致自己无处可去。

  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征收方未如约履行协议,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补偿职责,或是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那么我们才有可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案子,比如邢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房子和拆迁补偿款。

  邢先生等人是济南人,当地因规划需要,将邢先生等人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随后邢先生等人为配合征收方征迁工作,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义务。

  邢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他们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同时也拿到了少分的房子,而凯诺律师也收到了当事人赠送的暖心锦旗,以表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