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201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工作的开展,是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切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权保障。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登记发证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2、坚持自愿申请、主动参与的原则;
3、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此次登记发证不收取农民群众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4、坚持“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
5、所有的院落和空基不予登记发证;
6、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二、权利人申请所须材料
1、身份证(权利人)和户口本(所有人员)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自然资源局提供)须要权利人和相邻人签字;
3、权属证明材料(宅基地址、土地证、房产证、政府批准文件等,或村委会对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人、面积、四址范围进行确认,经公示后无异议)。
三、登记发证期限
2020年元月—2020年12月,超过此期限申请登记发证,则正常不动产登记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四、登记发证收件地点
各乡、镇便民服务点,确工作需要延伸到各村(居)委会。
五、相关单位职责
村民小组(理事会):
1、审查权利人是否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审查房屋所有权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3、负责收集本组权利人相关信息及证件资料。
村(居委会):
1、审查权利人是否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权利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情况;
3、审定被登记房屋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
1、督促村、组及时做好资料收集及材料审查;
2、对村、组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定;
3、负责权属争议调处、补办审批手续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市农村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
自然资源中心所:
在农房一体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参与辖区内农房一体确权发证协调,配合乡镇做好材料的审核,重点是地类的核定,特别是违法用地要全面准确上报。
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下列人员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3、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子女;4、合法收养的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3、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解释戒人员;4、原户籍在本村,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户多宅”问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委会同意,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多子女户分户,父母身边必须留一子女,独子(女)只能分配一处符合国家标准的宅基地。不符合继承和分户条件的多处宅基地,只确权登记符合规定的一处宅基地,其余宅基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城镇居民下乡建房问题:《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原登记发证面积与本次测量面积误差问题:原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本次确权登记因测量方法不同,引起实地调查面积与原登记发证面积不一致的,按本次实地调查测量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占地超出省(市)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未批先建宅基地问题: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但未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经乡、村两级组织同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无异议,进行登记发证。
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原土地权源证件载明的使用权人不一致,或是非户主身份申请登记的问题:原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按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房屋赠予、置换和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对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的实际使用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登记发证原则上以户主为权利人申请,家庭另有约定的附家庭成员签字的协议书或村委会的证明。对原土地权源证件载明登记的使用权人与现有户口簿、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的,凭派出所户籍、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按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建房问题:因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予以登记发证。
原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户口迁移其他经济组织,过去自建的住?宅或继承的住宅,凭村委会证明,可以确权登记,但不发证。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问题:按照2016年《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只登记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建筑面积(地下室超过2.2米按一层计算)。1、建筑占地登记面积: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20㎡以内,老宅基地(含改、扩建)占地面积150㎡以内,超占面积部分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2、建筑面积登记:建筑三层及以下房屋,登记面积350㎡以内,超建面积部分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3、建筑超过三层的房屋,只登记三层及以下的面积,按上述第1、2条规定登记,第三层以上的建筑部分均算超高建筑面积,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移民建镇或地质灾害搬迁,原住房应拆除但没有拆除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二是非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未经批准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三是村民新建、扩建住房,因占地不符合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相关管理要求,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四是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五是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予确权登记;
六是因依法查封和已抵押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
七是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厂区内,农民所建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八是铜岭遗址规划区以内未拆除的农房,不予确权登记。
九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及码头工业城规划区以内的农房不予确权登记。
十是已批准建设的项目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农房不予确权登记。
十一是其他不能依法登记发证的农房。
其他未尽事宜,由瑞昌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关系到老百姓的福祉和合法权益,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且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倒排时间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快速有序推进。来源:瑞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