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先由政府部门处理 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部门处理,对政府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当政府部门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已清楚,土地权利被人侵犯,已不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受理了一起当事人已经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侵权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纠纷仍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范畴,还应由政府先行确权,故驳回了林权证持有人的起诉。
原告曾某系南宁市江南区玫瑰村三组村民。2011年3月8日,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林权证,将位于玫瑰村三组3.34亩、10.46亩两处林地确认给原告使用。因政府部门给曾某颁发林权证时,林地还由小组统一种植林木,因此林权证涉及的林地并未实地落界。2015年左右,玫瑰村三组将组内的350亩林地经营权流转给被告美美公司,并与美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美美公司取得上述林地后,于2016年初开始在林地上施工动土,开设消纳场。曾某认为美美公司超越划定界线在其林地上填埋垃圾,侵害了其林地使用权,遂向政府部门投诉。
因林改时,政府部门只发给村民林权证,没有给村民实地落界,造成各户林地界线不清,为化解玫瑰村三组消纳场引发的矛盾,2017年,相关部门委托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玫瑰村三组林地进行落界定桩,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经现场勘查后,出具《玫瑰村三组林地林权落界定桩报告》,报告中记载了:“部分林地因与某村村民存在实地重叠而指认节点后林权权利人未定桩。”双方纠纷未能得到解决,曾某遂于2018年1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美美公司支付曾某恢复被违填违挖土地原状所需费用97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曾某的申请,委托了某测绘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经某测绘公司现场测绘,认为《玫瑰村三组林地林权落界定桩报告》与林权证林地位置不套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政府部门对曾某发放了林权证,但当时并未对林地实地落界,造成各林地界线不清,范围不明。之后,虽政府部门委托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玫瑰村三组林地进行落界定桩,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也出具《落界定桩报告》,但一方面,报告中记载部分林地因与某村村民存在实地重叠而指认节点后林权权利人未定桩,政府部门对定桩报告是否采纳,如何采纳,未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法院依法委托某测绘公司进行评估鉴定时,测绘公司认为《玫瑰村三组林地林权落界定桩报告》与林权证林地位置不套合,故还无法单纯凭林权证确定曾某土地的权属范围,还需政府部门先行处理。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曾某的起诉。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只有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经人民政府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部门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源:内蒙古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