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参与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的合法性、抵押、查封情况;
(二)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结构及经营情况;
(三)临时建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
(四)房屋的附属物;
(五)土地权属四至、面积、用途、性质以及取得方式;
(六)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明确征收实施单位、调查内容并告知被征收人举证的期限和权利、义务。
(二)征收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收集被征收房屋、土地的相关权属资料,填写调查登记表。
(三)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土地进行实地查勘并测绘。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入户调查登记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入户调查登记时,应当邀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调查人员应当对房屋现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拍摄、留存影像资料。
测绘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状况及土地使用范围进行现场勘验并测绘,测绘事项应当由具有测绘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测绘作业人员应在测绘图上签名。
征收调查的资料实行一户一档,调查人员将收集的调查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材料来源。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可邀请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见证,有关情况应在调查登记表上说明。
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形成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的程序 :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城管局发出协助调查认定函,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由城管局对照调查基础资料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调查、查处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认定函,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以及城管局提供的调查、查处资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图、宗地图、1995年航测图(2000年补测修订)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单交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调查认定函,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由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根据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生产、经营地址、面积和经营年限,进行形式确认,出具认定单交房屋征收部门。
(四)房屋征收部门向市税务局发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由税务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条 房屋、土地权属认定应依据以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文件等);
(二)土地权属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等);
(三)房屋建设审批及登记资料、房屋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四)1995年航测图(2000年补测修订)、宗地图、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图;
(五)市政府或指定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政策、规定;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权属证书或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时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按照权属证书或审批手续载明的事项认定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性质。
(二)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权属证书或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宗地图、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测绘图以及城管局调查、查处资料等对被征收人使用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用途、四至范围等进行认定,无相关依据的不予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已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使用土地,但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且房屋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图、1995年航测图(2000年补测修订)及城管局调查、查处资料等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无相关依据的不予认定。
(四)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房屋、土地均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图、宗地图以及城管局调查、查处资料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依法认定,无相关依据的不予认定。
(五)生产、经营房屋以及“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由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根据房屋工商登记情况,对房屋的经营地址、面积和年限进行认定;由市税务局提供税务登记、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或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面积、用途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和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认定结果应当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补偿。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12〕157号)同时废止。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