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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由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只能发生在农民集体之间,而且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一方面保障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另一方面确保村民自治权利行使的公开性。来源:农业农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