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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对交易参与人的分级审核管理。面积15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面积1500—3000亩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面积3000亩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规定,集体林权的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林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
《办法》规定,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未解决的,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林权被司法部门查封、扣押、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均不得流转交易。 (刘江林)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