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什么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你需要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2024-08-09点击率:81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其管理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对于农村人来说

  土地就相当于自己的生命

  尤其对于我们父母这一辈来说

  对土地有种难以割舍的情怀

  在生产生活当中

  遇到拖欠土地租金

  侵占他人农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下面,泸水法院带你一起学习

  什么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遇到土地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今天首先带你认识什么是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一、案情简介

  近日,泸水法院称杆法庭受理了一起密某某诉欧某某土地纠纷,法庭工作人员驱车1个多小时到达土地纠争议地,与村委会干部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后,在仔细查看和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的焦点,法庭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法、理、情”的调解,将土地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给双方当事人,就法律程序和司法成本向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最终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按照土地证登记厘清了各自承包的土地权属关系,此起土地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二、什么是“三权分置”?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户、土地经营权归土地经营权人。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上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利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