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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四步走
发布日期:2024-08-27点击率:192

  为明确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解决路径,现就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分为四步走方式:

  第一步走自行协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纠纷,多在集体与个人或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因村集体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一般设有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土地权属更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不易激化邻里矛盾。

  第二步走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判的行为,具有简易、高效等优点,有益于快速化解纠纷。第一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涉及机构改革应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相较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在充分了解调查后,解决争议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可以作为土地争议确权的依据。

  第三步走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第二步中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有异议,必须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如果没有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下涉及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无需复议前置: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中确定的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确定的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步走行政诉讼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外,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不予答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德保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