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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针对土地纠纷,诉讼途径是可行的。
然而,考虑到时间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三年未提起诉讼,那么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但也要注意,如果八年间权利人从未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尽管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那么就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来源:律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