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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的合法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6-10-22点击率:14

  最高法判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要点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审议通过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事项,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属于村集体公共利益范畴;经乡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层报审核后,县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作出批复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3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丁磊,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闫继红,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平县政府)、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保定市政府)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冀行终9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批复作为收回再审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货币补偿金额显著低于同区域市场价格,实物安置房源位于偏僻区域且配套设施缺失,导致再审申请人居住条件未改善、生活水平降低。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依法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某村民委员会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经“四议两公开”民主议定程序,审议通过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镇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收回某某片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等表决事项,体现了某某村村民的公共利益,并可保障村民被收回宅基地后获得适当补偿。某村民委员会经层报河北省顺平县某镇政府、顺平县农业农村局、被申请人顺平县政府等审核及批准,顺平县政府作出涉案批复,同意收回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被申请人保定市政府作出维持涉案批复的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上诉,亦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王某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审 判 员 李小梅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堃

  书 记 员 卞志媛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