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有被拆迁人苦苦的对我们诉说:”拆迁补偿很低、征收方强制要求我们只能货币补偿、没接到任何的通知就直接把房子给拆了,我们应该怎么办,你们能帮我们维权吗“?
面对这么多的不公平,只要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就有机会打赢这场艰难的战争!
1、典型案例: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但并不服该《决定》,从而对泗水县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泗水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当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积,可以约定优惠价或者按市场价补差价。
凯诺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的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也可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典型案例:何刚诉江苏省淮安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而何刚的房子正好在征收范围之类。此次拆迁被征收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但是淮阴区政府却强行决定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因此被征收人不服此决定提起诉讼。
法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补偿决定。
凯诺律师认为:拆迁补偿的方式,不管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征收方都不能剥夺他们仅有的权利。因此,在征地拆迁当中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要及时的咨询,依法维护我们的权益。
3、典型案例: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明耀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但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随后被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把廖明耀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且龙南县人民政府也并没有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明耀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也对部分合法房屋进行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了正常使用功能。对此廖明耀因此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龙南县政府未能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与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龙南县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官:征收方需要提供作出征收决定基于的事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凯诺律师认为:征地拆迁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因某些部门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因利益的驱使,经常是变相的强拆。因此咱老百姓在面对不公平不合理拆迁的时候,千万不要保持沉默,只要我们用法律途径维权的话,就能够扭转局面。
征地拆迁非常的复杂,起诉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其中有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违法建筑强拆、拆迁执行程序、拆迁范围等多方面。而导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原因就是补偿,由于相关政策无法落实到实际生活中,经常导致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王振于表示,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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