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屡见不鲜,强拆不仅对被拆迁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也会引发社会矛盾。虽然国家出台了各种禁止强拆的法律规定,但是强拆的现象仍是屡禁不止。
周先生是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陈板桥村章家湾自然村农民,2010年开始,当地实施拆迁,正好周先生的房子在拆迁的范围之类,但补偿只给予50平米的安置面积,2012年3月13日,在未与周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于是他决定起诉。
2016年4月,湖州中院根据涉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为499617.9元;于是诉讼至浙江省高院,但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此案因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周先生涉案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程序被原审法院确认违法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但上诉人仍享有陈板桥村章家湾自然村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周先生不服,再次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提审此案,此次再审中,周先生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付赔偿金15900747元。
近日,周先生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对他申请再审的一起农房强拆行政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对他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最高法在审理时认为,此案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而引发的行政赔偿问题,核心问题是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以及判定的具体赔偿范围、数额的正确性、合法性。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主要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直接损失”的理解、涉案房屋重置价的核定、房屋附属物及屋内动产的认定、赔偿方式与标准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说理论证,最后认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将再审申请人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权利排除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之外存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重大缺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同时,最高法认为,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就此案来看,如果没有湖州经开区管委会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周先生也是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而不仅仅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
在赔偿标准上,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再审申请人的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说起该案件,历时四年多,同样对规城中村改造具有警示、指导的义。
正如终审判决所指出的,当前以‘城中村改造’‘旧村改建’等名义推进乡村环境治理乃至城市功能区建设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行政机关在土地尚未征收的情形下,需要特别注意依法依规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尽快推动完善后续的土地征收等程序,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非法强拆的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忌以暴制暴,同时保存好相关的材料证据,拿着材料通过找拆迁律师咨询,让律师早介入案件当中,及时的去当地调查,制定维权方案,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必要的伤害及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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