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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补偿款未足额到位,老百姓怎么做才能解决?
发布日期:2019-06-26点击率:784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除旧布新”,目前,全国各地为了改善城市的面貌,展开了一系列的旧城改造活动,但是在改造过程中征收方却因利益的驱使,常常把一些不该改造的区域纳入到改造的过程中,而且还出现补偿款未到位的情况。

  法律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根本目的是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违背法律法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而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子。

  四年前,王先生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就当地旧城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向相关部门发出征询函,相关单位复函予以肯定。同年,当地相关单位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几个月后,当地县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且省政府批复同意征收旧城区内的部分土地。日后,当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实行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同时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王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王先生认为其所在的区域已经经过了多次改造,设施配套完整,因此,根本不符合旧城改建的条件,而此次征收不过是当地相关部门为了自己的私利为开发商进行开发而作出的行为。于是,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打听委托了凯诺律师为其维权。

  凯诺律师为了深入的了解该案件的详情,随即走访了王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回京之后,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此次旧城改造中的相关文件材料。且在此次信息公开中凯诺律师有了意外的收获。发现,此次拨付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并未显示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和专户储存且对于群众的听证要求,县政府并没有组织百姓进行听证。按照我国法律,这样是不符合规定的。

  于是,在凯诺律师的提导下,王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当地相关部门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相关部门就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方面采取补救措施。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涉及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相信对此很多被拆迁人都不明白,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

  什么是足额到位?

  所谓足额到位是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个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足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什么是专款专用?

  专款专用也就是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或是相关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补偿款或是私分补偿款,一旦发现可能就会面临牢狱之灾。

  其实在征地拆迁中,由于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往往会有许多人把持不住自己的一己私欲而私自挪用或是截留补偿款,导致到被拆迁人手里的补偿款非常的少,这也因此造成了,当下老百姓开始抗拒拆迁,且也造成了征地拆迁工程进展慢的情况。

  未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是不能进行征地的

  房屋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而补偿款又是拆迁中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也是关键所在,这两者无论是拆迁程序存在违法或是拆迁补偿太低都会引发矛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中,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原有生活水平。而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遵照法律法规来实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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