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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遇到违法强拆后,要如何更好的维权?
发布日期:2019-06-25点击率:613

  近年来,央视多次提到要铲除违法、暴力强拆,但是仍有不少地方为了能够尽快完成拆迁工作,通常都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是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强拆被拆迁人房屋来达到他们的征收目的,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张先生是山东省人,退休后在某养殖小区经营着一家养鸽场。养鸽场从租地到厂房的报建和审批、企业的注册登记以及日常的经营活动均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但在前几年,当地为进行老城区改造,对张先生在所在街道要进行征收改造,张先生的养鸽场恰好也在该范围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多次找到张先生协商补偿一事,但双方因补偿数额的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可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几天后做出并送达了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将张先生的养鸽场列为违法建筑,而且还要求张先生在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养鸽场。事后张先生感到莫名其妙,养鸽场明明手续都非常的齐全,且也不存在任何违建的情形,就在张先生考虑如何与相关部门沟通时,街道办事处却在凌晨把张先生的养鸽场强制拆除,造成了鸽死房埸,损失惨重的局面。

  养殖场被强拆后,张先生并没有慌张,而是奋起维权,将相关部门诉讼至法院,但一审法院却以被告不合适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就在张先生束手无策的情况下,亲友们纷纷建议联系凯诺律所且来到了北京。凯诺律师在审阅了张先生带来的材料后,决定接受张先生的委托。

  随后,凯诺律师第一时间赶往强拆现场进行证据的收集,同时也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获得了此次征地拆迁项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最终凯诺律师紧抓其证据链上存在的漏洞,再二审中获得了胜利。

  对于违法建筑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在征地拆迁中,即便是真违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拆除。如果全国各地的建筑都通用够随意拆的,那国家的法律等于形同虚设。以下是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其次针对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除了以上的硬性规定之外,强拆房屋也是有前提条件,首先要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过程中,尽管有这样严格的规定,当下却仍有不少的地方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便实施了强拆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能够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对此,大家在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这是非常关键的,其次,要记录下强制拆迁的过程,拍照或是摄影摄像都行,最后,及时的委托律师介入。被拆迁人在遇到违法强拆时切忌拖延时间以免错过维强的最佳时机,一旦错过维权时机,那么再想维权就比较的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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