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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签订补偿协议需注意这五大点,避免吃亏!
发布日期:2021-06-03点击率:516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在签订后都需要依法履行。但是有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却遇到了征收方违约、拆迁协议无效、补偿数额不正确、手里没有原件等情形。因此,在拿到征收方给的空白拆迁协议后,要反反复复看清楚、了解清楚以下几点事项。

  1、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征地拆迁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应当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述规定中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等。而集体土地征收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土部门。

  实践中,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以及其他人员在没有明确委托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其签订。

  2、拆迁协议内容是否完善

  由于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弄清楚拆迁协议中所有的事项,比如拆迁协议中应当要包括哪些内容,一般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应当要包括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具体的面积、具体的地点等;3.拆迁中要有明确的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4.具体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如果连上述内容都没有弄清楚,甚至压根不知道自己应当获得哪些补偿,然后就在征收方的鼓舞下迷迷糊糊的签订了协议,那么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的不利的,日后即使发现拆迁协议不公平、不合理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在拆迁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威胁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维权的空间一般也不会太大。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对拆迁协议中的内容有异议,对补偿方式不满意或是补偿不是之前谈好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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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空白协议不能签

  空白协议绝对是不能签的,避免日后征收方赖账、不认可。一定要将事先谈好的所有事项呈现在书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害。

  4、甜言蜜语不可信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可能会为了让被征收人尽早的搬迁,签订补偿协议,可能会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种种条件,或是以各种美话鼓舞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如你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给你的奖励费一定会比别人高,让你优先选择安置房户型、位置等,此时,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单纯的信以为真,然后早早地签了补偿协议,但最后得到的结果就是征收方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或是赖账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甚至是解除协议。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管征收方口头上说得多好,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写在协议里面,明确在书面上,那么最好是不要相信,否则会对被征收人自己非常的不利。

  5、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拆迁协议

  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手里一定要留一份拆迁协议,避免他们日后违约不履行补偿职责。如果征收方非要拿走协议,被征收人就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等适当的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最后,凯诺律师再次提示大家,签订补偿协议环节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远不止这些。因此,一旦遇到自己弄不清楚的事项,要及时地咨询律师,否则一旦签订补偿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就不好再维权了。当然了,如果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违约,不兑现承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